收汇的期限是什么?(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悄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3)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