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被称为“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然而现实执法过程中也存在针对违法售卖超标不合格芹菜5斤被行政处罚6万元的具体案例。对此,你怎么看?(2024年4月28日江西省公务员面试真题,执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