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13时许,罗某驶车牌号为川AE***D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树人街行驶至巴中市经开区树人街优筑城外路段时,与张雷驾驶车牌号为川Y5***7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罗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