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两条规定意义重大。第四十一条保障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权力滥用。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表达和参与的自由权利,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和公民意愿的充分表达。 我们应牢记宪法赋予的权利,依法行使,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不得滥用权利,共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社会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