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房开项目在本年度完工,请问公司开发产品完工后是否可以滞后于完工年度确认其计税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12日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以迟于完工年度确定计税成本吗?”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