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封面图
打开西瓜视频,看完整高清内容
游钓小清流头像
游钓小清流
1232粉丝369视频
关注

没有方向先静下来,不要盲目的努力,内心稳定了,才会有办法。

原创51次播放2024-08-13发布
相关推荐
评论 0
打开App观看
812次播放4天前
交通事故罪 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构成要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规,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通常涉及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 造成严重后果: 事故需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责任 基本刑罚: 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情节: 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 如因逃逸导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 死亡人数: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损失: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情节: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轻、减轻情节 未成年人: 年龄在14岁以下犯罪,可从轻处罚。 自首: 立功或者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赔偿被害人: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592次播放3天前
山东落马官员王彦博 山东落马官员王彦博王彦博,男,汉族,原招远市委书记,2024年2月被查,目前法院尚未判决。王彦博,1972年1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王彦博的犯罪生涯始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历任莱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在任职期间,王彦博可谓目无法纪、一路贪腐,通过“明招暗定”等方式指定中标企业,帮助请托人和相关公司中标,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经查:2009年2月至2024年1月,王彦博利用担任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莱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大搞权钱交易,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73.18万元。2024年7月26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王彦博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烟台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王彦博用他自身的经历再次证明,当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打虎灭蝇无禁区,反腐永远在路上。#山东 #一路反腐 #违纪违法 #谋权利益 #判刑
42次播放前天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