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就是讨论一下,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如何确认这个问题,这个也是参考了一个,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号(2016)浙02民事辖终113号的判决,我觉得这个解释的就非常到位,大家可以记录一下,日后可以参考适用。这个也是看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主要就是说,格式合同客户须知中的仲裁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是该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并未以合理的方式就该仲裁条款提请消费者注意。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