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刚开始对外合作的时候,跟外国公司签订物探协议,跟日本、法国石油公司开展双边谈判、签约这些业务工作,都是以石油部外事局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物探协议和双边合同,以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签署,这引起外国公司的质疑。但是呢,以石油工业部这样的政府机构跟外国公司特别是跟外国的私有公司合作又有诸多不便。海洋石油对外开放的客观形势,就需要政企分开。1979年11月,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咨询组建议中方明确划分石油工业部、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职能和职责。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复石油工业部,同意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在计划和财务资金等方面给予一系列宽松和优惠政策,总公司机构设置从一开始就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克服传统国有企业体制中存在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中国海油是国内石油企业中第一个基本摆脱计划经济束缚,能够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