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企业,公司员工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都实行实报实销,另外省内出差一天公司补助员工50元,省外出差一天公司补助员工100元,请问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是否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