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黑是西藏一家企业的员工,其在西藏第一次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期间未申报享受过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请问小黑还清第一套住房的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依旧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向其发放贷款的话,小黑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6月2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