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舞台上,债务的问题往往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除了我们之前提到的共签共认债务,还有两种情形下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形是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为了正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庭成员医疗等事项所负债务,这种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一般情况下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金额不能太大,如果金额过大就超出了日常生活的界限,需要放在第三种情形里进行讨论。 第三种情形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一方借钱如果不是用于日常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