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一定要有特别强的职业敏感性,我们在跟家属了解情况,跟当事人会见的时候,一个微小的细节,可能就是当事人有罪无罪的关键点,也许就是能少做几年牢的关键所在。前几天有个当事人家属找到我,对之前委托的律师不太满意,想更换律师,我首先跟家属了解了一下案件的大概情况,然后问了一下当时是怎么被拘留的。说是当时三名警察到当事人的单位去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单位,外出办事去了,单位的其他同事就给他打电话,说有警察来找他,让他赶紧回来。他接到电话以后就尽快返回单位。返回来以后,警察马上就出示了传唤手续,后续进行了拘留。我说当事人应该是构成自动投案的,如果在笔录当中如实供述了犯罪的经过和细节,很可能构成自首的。当事人的家属都很吃惊,说不是自己到公安局报案的也能构成自首?是的,像这种电话传唤到案的也是自动投案的一种。为啥要盯着自首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