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