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求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承担。我国实施该原则的时间较短,主要因权力制衡基础较弱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刑事司法中,公检法三机关更注重相互配合而非相互制约,限制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发展。随着对控审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通过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以优化刑事司法结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为控审分离原则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