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结婚后,好友李先生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李先生身份不便,赵先生便与其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由赵先生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公司其余股东均予以认可。后来赵先生与妻子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妻子王女士主张,对该股权的价值及收益应当进行平分。赵先生则认为,该股权系李先生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自己也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