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该条对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该行为也构成性骚扰,侵犯了郭女士的人格尊严权。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性骚扰案件往往因为证据收集困难而导致维权难。因为性骚扰案件往往发生隐秘或是在一瞬间,想要取得证据非常困难。在本事件中,郭女士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对性骚扰过程进行“偷拍”,这与跟踪偷拍不同,其一拍摄的内容是男子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二偷拍目的是为了证明男子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不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最后,遭遇性骚扰,受害者首先应该坚定而明确地表示拒绝。之所以需要明确拒绝,是因为法律所规制的性骚扰,以“违背受害者意愿”为前提,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是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必要条件,不少案件中违法者都是以被害者出于自愿为由主张自己无过错,以逃避法律责任,而被害女性则可能很难维权成功,甚至因此引来骂名,而受到进一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