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审判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英美法系,诉辩交易制度普及,使许多案件通过答辩交易而非正式审判处理。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步引入认罪协商制度,放弃正式审判的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扩大检察官裁量权,采用微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处罚令和认罪协商等机制简化认罪案件的处理,检察官在这些案件中掌握了最终的罪与罚决定权,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这种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主要通过微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