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对这个案子的评价只能来源于媒体披露的信息,这个信息是有限的,毕竟我们看不到卷宗材料,大家对案子的了解也肯定是不全面的,所以不应该盲目下定论,甚至不排除有别有用心的人借此炒流量。 其次,先分析下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这两个罪名,这两个罪的前提是当事主体自愿,如果是被强迫的,那就不是淫乱,而是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因此这两个罪名共同点都是自愿,但区别在于聚众淫乱罪它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8周岁,而且要求被第三方感知。毕竟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成年人的性羞耻心,这就意味着在私密场所聚众发生性关系,是无法成立聚众淫乱罪的。 再说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由于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是没有充分完全的理解能力的,尤其是对聚众性行为没有完全理解能力,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哪怕是私密的,没有被第三方感知,依然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