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克拉玛依市,时为县级市。1982年, 克拉玛依市由县级市升格为设区的地级市。1984年,克拉玛依市改为自治区直辖的不设区的县级市,下设街道办事处、乡和独山子镇。1990年1月8日,克拉玛依市恢复为设区的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