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专题】8.前往岗位时摔伤,是否属工伤(四)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河北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非仅仅指工作岗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确,且为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职工意外跌倒摔伤,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既与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识。本案中,贾某在厂区内前往工作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基于上述,石家庄市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贾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对贾某不予认定工伤,与事实不符,亦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综上,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