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重要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垄断行为受害人在损害赔偿问题上面临的实际困难。这一新规的出台,无疑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救济途径。 长期以来,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常常因为赔偿计算的复杂性而感到困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原告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减少,这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赔偿依据。 具体来说,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从三个层次对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首先,明确了原告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因垄断差价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排他性行为导致的沉没成本等。其次,提供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方法,如前后比较方法、可比市场方法和可比经营者方法,这些方法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最后,引入了法院酌定合理赔偿数额的方法,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是对受害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