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专题】6.前往岗位时摔伤,是否属工伤(二) 一审法院认为,贾某系河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职工,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贾某从其所居住的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摔倒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石家庄市人社局依查明的事实,认定贾某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从其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为上班途中,但在该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该院予以支持。现贾某主张理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