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由员工承担还是公司承担?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不予核准报销,但对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合理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处理该问题应当区分情况:第一,工伤保险赔偿系法定的无过错责任,超出“三项目录”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仍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没有必要采用超出“三项目录”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但劳动者采用目录外药品、器械的,所产生的未报销费用,不宜一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对超出“三项目录”的医疗费用存在非合理性和非必要性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明显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