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微信、电子邮件、云办公等无处不在。如何认定“隐性加班”,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是一个新型社会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借助“云办公”随时安排劳动者工作,如在非工作时间召开线上工作会议或者要求劳动者在此期间完成工作任务等,都属于“隐形加班”的范畴。 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突破了传统认定加班案件中对于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等要求,明确了以“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规则作为“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以确保劳动者不因弹性工时和远程劳动的工作模式而被区别对待。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开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工作沟通的范畴,意味着劳动者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额外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实质性劳动,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加班,在确定“线上加班”加班费的数额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加班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