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工资、加班费等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但是,也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