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主要方式,但有权利就须有约束,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制定,更不能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第一,内容合法。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者意志的体现,但其不能同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规章制度中存在上述情形的部分应当直接认定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 第二,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先交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公平协商,也即“先民主,后集中”。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上述民主程序,否则法院有权不将该规章制度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第三,对劳动者进行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由用人单位通过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使劳动者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