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律师在“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发言主题《电子数据证据审查与质证中鉴定人出庭“流于形式”》。(以下为发言内容下半部分):为保证鉴定意见合法性,可否考虑严格送检材料审查程序。设想的解决方案:为保证鉴定意见合法性,可否考虑严格送检材料审查程序。什么意思呢?就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尤其是两高一部的电子数据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这一条把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规定的很清楚。那么,如果说鉴定机构在接收侦查机关送检的材料时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要求侦查机关把送检材料收集提取的整个过程、方法形成的书面材料,复制给鉴定机构一份,鉴定机构做一个程序性的审查。如果你没有检材来源合法性的程序材料,鉴定机构一律拒绝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