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11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0月,刘某怀孕并告知人事部门,12月,公司以经营计划发生调整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刘某认为公司并未发生任何经营变化,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自己尚处孕期,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刘某与公司均对部分仲裁结果不服。2023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补足2022年12月至双方实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