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在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计征,税率为定额税率(元 / 平方米)。 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提示: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是“年”应纳税额,如果实际占用不到一年,则需要换算为实际占用月份计算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如下顺序确定: 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据实申报,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税收优惠: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占用耕地为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其余均为次月起征; (2)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3)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