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0月23日,东北人民政府、东北军区同意了《沈阳市烈士陵园革命烈士灵柩安葬暂行规定》;1951年12月3日,市长朱其文、副市长焦若愚签署《通告》,颁布《规定》。《规定》的第一条:“凡中国人民志愿军、解放军及其他直接在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之团(或相当团)以上干部,或由军(或相当于军)之领导机关批准的特等英模牺牲病故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入园安葬之。”可见能够安葬在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的烈士,级别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