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清说 第64期 话题2:为何说医疗服务合同性质是人身干预合同?】 法典清说 第64期 讨论话题2:为何说医疗服务合同从性质上属于人身干预合同,而非经济合同?在诉讼中作此判断具有何种意义? 大家好!我是宋中清律师的播报助手 宫文彤。欢迎参与本期讨论。 医疗服务合同被视作人身干预合同而非经济合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及意义: 原因: 其一,直接关乎人身健康:医疗服务的核心在于对患者身体进行诊断、治疗与干预,其宗旨是维护和恢复患者的健康,与人的生命、身体等紧密相连,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其二,具有专业性与特殊性:医疗行为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与风险,无法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经济交易行为。 意义: 其一,责任认定方面:在诉讼中明确其性质有利于更精确地认定医方的责任程度与范围。对于人身干预方面的过错认定标准理应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认定。 其二,法律适用方面:不同性质的合同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