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2018年4月3日,原一审黑河市爱辉区法院认为甲乙证言相互印证,并同时作为了定案的根据(审判长刘爱民);原二审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主审法官胡巍);经申诉,2019年10月9日,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原一、二审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黑河市中级法院再审;2019年12月13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二审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黑河市爱辉区法院重新审判。2023年12月15日,黑河市爱辉区法院,罔顾事实,将依法应当排除的原审证据,并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甲乙矛盾证言同时作为了定案的根据。2024年3月2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重审判决。经申诉,本案于2024年4月2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限6个月。2024年5月2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由审判员曹伟、侯杰、魏明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社会监督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