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5月28日报道:小刘入职北京A科技公司,担任财务主管。2019年12月6日,小刘通过微信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发送了列有公司财务可能存在问题项目的详细财务数据,以及其公司主营产品的详细产品信息。公司主张上述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社交平台有泄密的可能,且A科技公司与小刘沟通后,小刘仍不认为其行为属于泄密行为,故A科技公司作出与小刘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小刘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案涉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据双方微信截图看出两人经常通过微信平台沟通、发送工作文件。A科技公司认为通过微信平台发送财务信息存在泄密的可能,并无事实依据。A科技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刘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为A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