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小俊与小雯(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并按照习俗办了订婚宴。订婚当日,小俊家向小雯家给付彩礼18.8万元、见面礼1万元、钻戒一枚、茅台酒两瓶、红酒一箱,之后小雯家向小俊家返还2.8万元。订婚前,小雯为小俊及自己购买服饰、手表、鞋子等,并为参加订婚宴的亲戚安排交通和住宿。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四个月,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相处,遂协商一致解除婚约,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育子女。小俊诉至法院,要求小雯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等。在庭审中,小雯当庭返还钻戒。根据彩礼及嫁妆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扣除小雯已经返还的2.8万元及其为订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判决小雯父母与小雯返还小俊彩礼12万元。 星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