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整体流动不同,我国法律职业长期处于分业封闭状态,流动渠道不畅通。法官可以辞职转为律师,而律师转为法官则需通过公务员考试。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及2019年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五条明确了明确规定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机制 。通过遴选或选拔机制,将律师转为“律师法官”。该机制寄托着法律共同体的法治理想,然而,现实中实施这一机制的地区及人员数量较少,亟需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