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援引韩愈在《原毁》中的一段话:“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重以周,故不怠;轻以约,故人乐为善。” 主张“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原则,应该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性原则。 但我以为,“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适用于个人追求,而不适用于社会契约。 比如有一位退休教授,退休金不算低,生活却非常俭朴,每天还出去捡纸盒子矿泉水瓶卖钱,去世后把所有积蓄都捐给了学校。 这位教授的人生追求,很难作为标准强制要求所有人。 但对于社会契约,就不能简单的说“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法律和社会公德,都是一种社会契约。不光自己应遵守,其他人也应该遵守,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社会契约。 比如公共场所排队,自己不插队,也有权利要求别人不插队。 当然,对于社会公德,比法律存在更多的模糊地带,主要靠社会舆论来监督,不能为了制止犯规而造成更严重的问题。 比如为了制止插队,结果最后搞成了打架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