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不对路出问题了,哭都没地方哭去。 父子俩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拿合伙企业去控制的实体公司,这样的架构实际上就是自然人最终控股,在中间加一层合伙企业的意义在哪呢?大概率是为了省税,企业入驻园区去享受返税,企业先交税当地财政承诺再给你返还一部分; 或者更早的时候,经营所得还能核定,税负直接降低90%,但这都是以前的老黄历了 虽然核定存在争议,但是遮遮掩掩地也确实存在了这么多年,直到21年总局发了41号公告,注意文件里面的用词,一律查账征收,以前做的也要改过来,等于是把利用独资合伙企业降税的路子,一刀切给堵死了 查账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全部都要按照5-35%的经营所得交税,以前成立的老的旧的都不行, 你要是什么都不干,直接自然人持股,20%的税率就行了,加了一个企业在中间变成经营所得35%,白白多交15%。 股权架构有用但也只适用于特定的需求,哪有那么神每个老板都需要;4种常见的架构怎么用我之前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