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请问赵庭长:1、2023年11月10日再审答疑中,汉口北批发城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供了6份参考类案,包括最高法的生效裁判以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与汉口北案情相似,都是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改建、合作开发商业设施的地产,你作为主审法官,为何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拒绝类案参考? 2、你出具的判决书为何又说 上诉人提供的类案非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类案参考,你为何要用最高法2015年颁布的旧文件来释法说理呢?你难道没学习过2020年7月之后最高法发布的关于类案参考的最新文件要求吗?是不是明显违背了最高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案同判”的要求呢?如果用早已既定好的审判结论来故意曲解、回避庭审中争辩的重要法律事实、核心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玩“文字游戏”和“玩法”等,那么再审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你们是不是走程序、走过场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