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废止的变迁。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并未包含嫖宿幼女的规定。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首次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将其列为强奸罪。1991年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到了1997年刑法修正,将嫖宿幼女罪单独列为一个罪名。随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众普遍认为嫖宿幼女罪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避风港”,存在法益保护不当、司法适用混乱及法理基础牵强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