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98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及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现修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又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即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但是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只有在可能造成他人损失等法律规定情形下,才是应当责令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