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由此可知,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上诉。 《民诉法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332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