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阅卷权是一项重要的子权利,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其来源于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律师辩护权还包括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这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辩护权的行使。理想情况下,辩护人应首先通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来了解案件事实,然后会见被追诉人以核实证据并倾听意见,最后设计出合适的辩护策略。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虽可行使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但阅卷权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后行使,这种时间上的错位限制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职能的完整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