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为什么《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关于垂钓、垂钓行为的规定? 可知,《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者是有文化深度和认识水平的:谨慎地明确了“娱乐性游钓” 无需许可证,并且明确了和“捕捞”的区别,同时不提“垂钓”。 你要想管理垂钓,请回答下列问题:什么是垂钓?什么是垂钓行为? “垂钓=“娱乐性游钓”吗? 姜子牙直钩垂钓于渭水,肯定是垂钓,你认为他属于“娱乐性游钓”,只能证明你既无知于中华文化,也不懂西方逻辑。 垂钓的文化与逻辑 姜子牙八十岁昆仑山得道后下山,直钩垂钓于渭水,其与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同意!都是垂钓! 请问上述垂钓、垂钓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捕捞?非法捕捞水生生物?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还是破坏渔业资源? ——姜子牙、蓑笠翁都是垂钓,但是一个没钓鱼,一个在钓雪! 一些颁布垂钓管理规定的地方政府,好好补一补文化课吧,你连姜尚都容不下,遑论吸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