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权和保理合同的本质均为债权转让,因此,二者可以互相类推适用各自的法律规则。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与债权人订立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为由对抗债权人。同时,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与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丙公司融资且在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确认该笔应收账款时,乙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甲公司和丙公司亦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因此,债权人丙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