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决定权由公检法分别行使,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受到活动监视和控制。监视居住作为逮捕及取保候审的替代,主要适用于基于人道主义考量、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时的变更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被追诉人在市或县内无固定居所或可能妨碍侦查的,司法机关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