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打赢官司,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没想到,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竟然和之前的一样?这不对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我们如何判断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到底对不对?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