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此举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此,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地列出了中铁五局的违法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这些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2.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这些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这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加倍支付。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