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的今天,中共中央西北局、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发出指示,要求尚未分配土地的地区,今后应执行不没收富农的财产和非封建剥削部分的土地,以及富农有与贫下中农分得同等土地之权的新策略。 1939年的今天,陕甘宁边区颁布《土地条例》规定,确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的人民,须持有分地证或土地登记证。取得土地所有权,有完全使用与支配其土地之权。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及尊重各种合法的契约合同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