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十岁的孩子在课堂上将自己带的辣条分享给同学,结果该同学刚把辣条放进嘴里,就瘫倒在地,经医院抢救后不幸身亡,死因为脑出血。事后,该同学的父母起诉了分享辣条的孩子及其父母。 我们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审理的,法院认为,分享辣条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首先,经检测辣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发现有害成分。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同学实际进食了辣条。最后,同学没有过敏史,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与辣条无直接关系。 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分享辣条显然不属于侵害他人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法律呢,鼓励民事主体进行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而分享食物本身并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只有在分享人存在过错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分享辣条的行为是善意的交流行为,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