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出具欠条的时间分别为2000年11月19日、2001年6月2日,本案发生买卖钢材的事实最迟于2001年6月2日,原告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间,且被告以超出二十年为由提出抗辩,故对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